1.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分别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和7月1日至7月31日分两次接受企业实行F通道管理的申请。企业申请时向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名称、海关编码、注册时间、企业管理类别、是否属生产型企业、企业在汕头关区年度出口额、是否存在走私违规和拖欠税、费等情事,加盖企业公章,并随附以下材料:
(1)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2)海关统计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年度出口额的统计咨询答复书;
(3)县(区)级及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申请的意见,并注明该申请企业是否属生产型企业。
2.海关对申请实行F通道管理企业是否属生产型企业、年度出口额、报关差错率、守法状况等进行审核,对符合实行F通道管理的予以核准,发给《海关实行F通道管理通知书》(详见附件),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和外经贸主管部门。
3.企业申请时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呈报情况不实者,海关在2年内不受理对其实行F通道管理的申请。
三、列入F通道管理企业的货物范围及其管理
(一)对经海关批准实行F通道管理的企业,其出口报关单直接决策为交单放行通道。但下列货物不属此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1.涉及出口许可证管理的;
2.应缴纳出口税款的;
3.海关总署规定必须查验的货物;
4.经海关业务职能部门下达预定式布控指令捕中的;
5.海关业务职能部门认为需要进行人工审单的。
(二)经海关业务职能部门下达预定式布控指令捕中或计算机随机发出查验指令的F通道货物,必须进行查验。
(三)海关对属下列情况之一的F通道管理企业货物,可由现场处(关)长批准进行查验或卸车:
1.有走私违规、逃避监管证件或出口税费管理嫌疑的;
2.有情报或举报等需进行查验的;
3.现场海关认为需进行查验或复核的;
4.F通道企业货物与非F通道货物合车,因同车的非F通道货物被确定查验而需要卸车的。
(四)海关有关部门需对F通道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或二次查验的,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五)海关业务现场可在放行岗位或其他业务岗位,对F通道报关单及有关单证进行复核。
四、实行F通道管理企业的后续管理
(一)动态管理
1.对列入F通道管理的企业,主管海关通过加强跟踪核查等办法,实施后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