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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海关对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操作规程

汕头海关对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操作规程
(汕头海关公告2004年第19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海关工作方针,提高通关效率和服务水平,创造规范有序、高效畅顺的通关环境,加大对外贸出口的支持力度,我关根据《海关法》和《汕头海关促进关区外贸发展10项措施》有关规定,修订出台了《汕头海关对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操作规程》。现将该操作规程中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的企业条件
  (一)A类管理企业。
  (二)B类管理企业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需具备以下的条件:
  1.企业在海关注册并开展进出口业务连续2年以上,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
  2.守法经营,信誉良好。
  (1)连续1年以上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以海关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准)。所指违规行为记录为海关一次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的违规行为。
  (2)未有拖欠海关税、费情事(指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正常进出口货物应缴税款或其他税、费的情事)。
  (3)加工贸易企业没有到期未核销结案合同。
  3.内部管理规范、严密。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业务记录真实齐备。
  4.年度(其中1月份审批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份审批的企业,年度指上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下同)出口报关单总差错率不高于5%(差错率为出口报关单差错数总和与出口报关单总数的比率;如属于海关内部工作衔接或重复操作原因提出修改的,经主管海关核实,不纳入报关单差错率计算范围。下同)。
  5.在汕头关区有货物出口业务(不限出口额)的生产型企业。上述生产型企业是指:
  (1)加工贸易企业;
  (2)有生产场地、设备,生产自产产品出口的外贸企业。
  6.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在汕头关区年度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
  (三)发生走私违规行为,尚在调查过程的企业,海关不接受其F通道管理的申请。
  二、对申请实行出口F通道管理企业的审批程序
  (一)经海关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定的A类管理企业,实施出口F通道管理,不需专门申报审批。
  (二)对B类企业实施F通道管理的,实行分批集中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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