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深圳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深气通告2004年第1号)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我市防雷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8]100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防御雷电灾害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和年度申报检测工作。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并做好整改后的复检工作。(市防雷所电话:25569991)
  二、雷雨季节期间,市民及生产经营单位注意收听、收看本市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及121气象专线及网站播发的我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在遭受雷电灾害后,请有关单位或市民及时告知市气象局,配合市气象局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界定工作(联系电话:25593784)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