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关于办理股权转让见证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2004年发布的1号文件《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有关规定,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分局批准,现将股权转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下称高交所)从本公告之日起开始接受企业股权转让见证业务。今后,企业凭高交所出具的股权转让见证书,即可在工商局及各分局直接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此外,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事业单位产权转让,仍按深圳市政府[2001]8号文件有关规定在本所办理鉴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