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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通告》的通知[失效]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实行限量限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其月供票限量和月结存票量均不超过25份;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二)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实行月限量供售制度。其月供票限量和月结存票量均不超过25份;其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可按我局现行规定审批。
  (三)新办商贸企业按月限量领购专用发票不能满足当月正常经营需要的,可在专用发票使用完毕后申请增购发票,但增购前必须按照上一次已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4%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税款。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不得向其增售专用发票。
  (四)新办商贸企业在纳税辅导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以及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须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申报抵扣,并实行由主管税务机关先审核后申报抵扣的办法。
  四、新办商贸企业在纳税辅导期满后,可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转正认定申请,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正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符合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与条件的;
  (二)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以及其他合法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
  (三)纳税评估结论正常的。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对在辅导期内有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偷逃税、骗税等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不得延长纳税辅导期。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否则,主管税务机关除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将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未在规定期限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包括未按时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抄税的),或虽已申报但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欠缴增值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暂停向其供售发票;对其已领购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虽已申报但未缴纳增值税税款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作失控发票处理。
  (二)对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走逃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冻结其银行账号,并提请公安机关协助进行查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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