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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通告》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通告》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62号 2004年8月10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将《通告》张贴于办税服务大厅,并及时将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同时做好对辅导期内一般纳税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4年8月1日起,对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改变目前按照预计年销售额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办法。
  (一)对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自税务登记当月(或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的当月)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后,方可申请和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对其相继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以及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即可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对经营规模较大、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固定的货物购销渠道、完善的管理和核算体系的大中型商贸企业,预计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的,即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新办商贸企业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我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以及经实地查验确认无误后,方予批准认定。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符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纳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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