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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68号 2004年8月18日)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发[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符合《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集成电路产品,企业持信息产业部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填列《减免税备案表》连同认定材料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如实申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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