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甲方提供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服务;乙方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甲方要求做好相应的技术改造。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股份确权登记是指乙方受股份公司委托在办理了股份确权后,向甲方申报股份登记数据,由甲方检查并将股份登记到投资者证券账户的过程。
第四条 乙方应当授权专人负责办理股份确权登记业务,并向甲方提交预留印鉴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文件;业务经办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时,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更换预留印鉴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甲方协助乙方做好股份确权登记申报业务;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办理股份登记事宜。
第六条 双方为办理股份确权登记业务约定如下:
1、乙方申请办理股份公司的股份登记,须按照规定的数据接口向甲方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15:30,申报数据当天有效;甲方以每日15:30后接收到的数据作为乙方当日的申报数据。
2、甲方对乙方申报的登记数据进行有效性检查,并将数据检查结果按照规定的数据接口回报给乙方。
3、对于经检查通过的证券代码为沪、深退市证券的一般登记申报数据,甲方于当日进行登记处理,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可于下一工作日转让。
4、对于经检查通过的证券代码为非沪深退市证券的登记申报数据和证券代码为沪深退市证券且委托类别为过户或资料不符的登记申报数据,甲方当日只接收有效申报数据,在书面材料齐备的前提下,下一工作日起进行人工登记处理。
对于非沪深退市证券的登记申报数据,乙方应填写《股份确权登记数据说明书》(附件1);对于沪深退市证券中股份已过户的或与主板资料不符的登记申报数据,乙方应出具明细清单(附件2)和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相关材料应经指定业务办理人签字、盖章后,传真至甲方业务指定受理人。
该类登记申报数据,甲方对人工检查通过的进行登记,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可于登记后下一工作日转让;对人工检查未通过的回报给乙方。
5、乙方应当每个月与甲方进行一次未托管总量的数据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