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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

  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严格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CTAIS(深圳优化版)上线运行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制定本办法。
  一、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开票子系统开票限额的设定或调整均按照总局通知规定办理。企业首次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发行时,其开票限额根据CTAIS系统默认的开票限额设定。
  二、审批权限。企业申请使用百万元版以上(含百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市局审批;申请使用十万元版(含十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由区(分)局审批。
  防伪税控百万元版专用发票是指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
  防伪税控十万元版专用发票是指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百万元。
  宝安、龙岗区局企业申请开票面额十万元以下(含十万元)的,区局可授权各基层征收分局办理审批。
  三、审批标准。企业确因业务需要申请调整开票限额的,区(分) 局、市局按以下标准之一调整确定其开票限额,按规定的权限逐级审核报批:
  (一)近3个月的平均开票面额(平均开票面额=总开票销售金额/开票份数);
  (二)购销合同单件产品售价;
  (三)其它确需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
  对辅导期内其他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其开票限额的设定不得超过一万元。
  对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其开票限额的设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其最高限额可审批设定为十万元;对于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其他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审核,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开票限额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本办法审核批准。
  四、审批流程。开票限额的审批一律通过CTAIS系统(深圳优化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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