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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2004)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三项“申请开票限额设定为千万元以上(含千万元):区(分)局主管局长审批→市局流转税处文管岗→综合业务岗审批→处长岗终审→文书受理岗”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增值税
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193号 2004年10月21日)


各区局、分局:
  为加强对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按照总局的管理要求,市局制定了《深圳市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审批办法》,并在审批环节增加了实地核查内容,同时结合CTAIS(深圳优化版)上线运行及行政许可法实施,及时调整了有关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目前关于开票限额审批管理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文件中,且相当一部分内容已进行了更新调整,在实际工作中,各单位也做法不一,管理不很规范。鉴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统一审批事项,切实做好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票限额的管理,市局修订了《深圳市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0月1日起有关企业办理开票限额审批事项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办法执行,同时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1]49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函[2002]197号)、《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限额审批工作的补充通知》(深国税发[2001]515号)、《关于调整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宜的通知》(深国税发[2004]42号)。各单位根据已审批信息做好开票限额清理,确保发行系统信息与企业开票限额审批信息的严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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