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于单证不齐或者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核销单信息不齐除外)但是未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按要求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附表8),并在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4)本阶段的取数主要来自汇总申报表,对于年度退税率有调整的,要按照总局规定的退税率来计算。
(5)按照各主管区、分局的要求填具《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0)和《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3),并在2005年1月15日前上报给主管税务机关。
2.各区、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敦促企业尽快收齐纸质单证、完成数据提交并及时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2)及时受理企业申报,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核、审批;
(3)敦促企业在规定时限前完成《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的填报,及时受理备案,并予以审核确认;
(4)对于非六类企业仅核销单信息不齐的出口货物前期已申报部分,不作清算备案处理,仍采用一贯的台帐方式严格管理,及时核销;对于报关单纸质单证或者电子信息不齐,以及六类企业核销单纸质或电子信息不齐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作为清算备案处理。
(5)及时收齐企业报送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备案明细表》、《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和《生产企业退(免)税清算表》,在经过对相关数据的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后,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限完成《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附表1)的填具,并在2005年1月18日上午12时前将统计结果报送进出口分局。
3.进出口分局需要完成的工作:
(1)研究总局下发的清算文件,制定出2004年度深圳市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
(2)在2005年1月5日前将已办理的2004年度调库、退库明细(逐户)整理并下发给各区、分局;
(3)及时收齐各区、分局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对相关数据进行初步逻辑分析、汇总,在2005年1月20日前向总局报送。
(二)第二阶段:2005年1月21日—2005年4月20日
1.企业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尽最大努力做好对2004年度出口货物已备案部分纸质单证的收集工作,并及时在“电子口岸系统”提交数据,以确保申报和审核的及时性;
(2)于2005年3月31日前,将已备案并在113号文和64号文规定期限内收齐退税单证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经审批可延期申报的除外),向各主管区、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