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清算安排
(一)外贸企业只就2004年度当年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进行清算,累计陈欠部分由进出口分局自行统计。
(二)清算时间安排
1.2005年1月4日—14日,外贸企业应就2004年出口货物退税情况进行清算,并填具《外(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表》(如有中标等特殊政策退税业务的,还应填具《特殊政策退(免)税清算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具《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报进出口分局。
2.2005年3月31日之前,外贸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申报期限,将退税单证齐全的2004年出口货物向退税分局申报退(免)税。除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64号文)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有关规定,属于特殊原因经批准可延期申报的外,逾期未申报退(免)税的,退税分局一律不再受理。
(三)清算工作重点
1.对符合64号文第二条规定,在申报时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外贸企业,是否按规定在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退税分局提供核销单(远期结汇除外)。对于逾期未提供或经审核有误的,进出口分局应一律追回已退税款;对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2.对外贸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已按规定补征税款。对于部分因总局退税率库未调整而已经办理了退税的,进出口分局应立即组织返纳,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各主管区、分局,由各主管区、分局组织补征税款。
3.对于2004年出口退税率有调整的外贸企业,是否按调整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并填写清算表。对于退税率适用错误的,进出口分局应及时通知企业补正。
六、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工作的阶段安排
(一)第一阶段:2004年12月28日—2005年1月20日
1.企业需要完成的工作及要求:
(1)尽最大努力做好对2004年第四季度出口货物收齐纸质单证和及时在“电子口岸系统”提交数据的工作,以确保申报和审核的及时性;
(2)将收齐了单证(包含信息不齐情况)、不超过113号文规定申报期限的2004年度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