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4]365号 2004年12月31日)
各区局、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37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4年是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第一年,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有利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平稳运行。各级税务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任务。
二、本次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2004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包括特殊政策退(免)税),以及截止2003年底累计陈欠退税款。其中累计陈欠部分由各单位自行统计,出口企业只就2004年当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情况(包括特殊政策退(免)税)进行清算。
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具体工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分局)负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清算具体工作由各主管区、分局负责。各主管区、分局应按照市局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清算任务并向进出口分局报送清算报告及相关报表,进出口分局汇总全市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清算情况后按规定的期限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对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进出口分局应提供相关出口信息给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及有关文件规定予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