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将代开专用发票第五、六联按天装订成册,第六联移交税款征收岗位。
第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人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十六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传递到防伪税控报税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的金税卡等专用设备发生故障的,税务机关应使用留存的专用发票第五联进行扫描补录。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及时备份代开专用发票数据,并妥善保管。区、分局计算机管理科负责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收保管代开发票岗位移交代开专用发票第六联,定期核对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代开专用发票税额与CTAIS填开专用发票税额,确保两者相符。税收完税凭证按照会计管理规定装订保管。
第十八条 代开专用发票遇有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二)如果纳税人退回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但退票发生在开票次月或以后月份,税务机关收回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并据此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三)如果纳税人不能退回代开专用发票全部联次,纳税人须取得购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税务机关依据《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负数专用发票。
第十九条 对纳税人发生第十八条情形的,税务机关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对纳税人需重新代开发票,新代开发票税额小于原已缴税款的,多缴税款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或由纳税人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对新代开发票税额大于原已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情况退还纳税人原已缴税款,纳税人重新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或由纳税人补缴税款后,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原已缴税款和补缴税款分别代开专用发票。
(二)对无需重新代开票的,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由纳税人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