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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款为《申报单》注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全额税额。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免收发票工本费。
  第八条 税款征收岗位接到《申报单》后,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市管辖的增值税纳税人;
  (二)《申报单》上增值税征收率填写、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第九条 税款征收岗位审核无误后,按照《申报单》上注明的税额通过CTAIS开票征收,在《申报单》填写税收完税凭证电子号码并签章确认,《申报单》退回纳税人。
  在防伪税控代开票征税子系统使用后,税款征收岗位需同时将有关征税电子信息传递至代开专用发票岗位。
  第十条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申报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所需的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领用。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后,将相应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按照专用发票有关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及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金税卡、税控IC卡。
  第十二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根据《申报单》信息,在CTAIS填写代开专用发票信息,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与CTAIS连接,由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对专用发票信息进行加密并开具。专用发票填写要求如下:
  1、“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增值税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
  2、“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
  3、“销方单位”栏填写代开税务机关的统一代码和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4、“销方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电子号码;
  5、“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其他项目按照专用发票填开的有关规定填写。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一单一证一票”原则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即《申报单》、税收完税凭证和专用发票对应。
  第十四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岗位代开专用发票填写完成后,经检查确认无误的,由纳税人在《申报单》核对确认(经办人签字),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第五联代开专用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专用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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