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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范不法分子利用代开专用发票进行偷骗税活动,优化税收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税务机关为本市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第五条 税务机关设立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和税款征收岗位,并分别确定专人负责代开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设在区、分局申报管理科,职责包括:专用发票领用、填开、查询税款缴纳情况、采集代开专用发票数据。 
  税款征收岗位设在计征局(组),职责包括:审核纳税人填报的资料、征收税款、核对代开专用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必须在一个窗口设置税款征收岗位和代开专用发票岗位。
  第六条 代开专用发票统一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非防伪代开票系统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由防伪税控企业发行岗位按规定发行,金税工程综合管理岗位在稽核系统录入代开税务机关信息。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在税款征收岗位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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