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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5]8号 2005年1月17日)


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各业务处室: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市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不再填写《代开发票信息表》。
  二、市局正开发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与CTAIS填开专用发票审核比对系统,具体操作方法另行通知。
  三、本办法实施后,代开专用发票岗位使用市局统一编制的纳税识别号、名称申请领购六联版专用发票和电子发票号码,原结存的空白专用发票退回发票供售部门。代开专用发票岗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和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金税卡、税控IC卡。
  四、代开专用发票岗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包括专用发票正常填开、退回作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在每月纳税申报期的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所开具的代开专用发票数据抄取并传递到防伪税控系统。对开票日期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代开的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及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形,税务机关在CTAIS作废该发票,需重新代开专用发票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
  五、纳税人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代开专用发票税款,尚未代开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或由纳税人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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