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一第一款‘2.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
车辆购置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5]22号 2005年1月20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我市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车购税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税业务
(一)审批期限
1.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审批业务,暂不对外承诺审批期限。
2.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3.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业务流程
1.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流程:
①纳税人递交《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在审批表的右上方加盖“免税受理”章,并填写“接收人”及“接收日期”,第二联(红色)退还纳税人→③车购办签署“符合免税条件,同意上报”或“不符合免税条件”等初审意见,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④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上报总局流转税司终审→⑤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批复书》给纳税人(见附件);审批结果为“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