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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车辆购置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第一第一款‘2.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2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
车辆购置税若干税政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5]22号 2005年1月20日)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
  为规范我市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车购税有关业务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免税业务
  (一)审批期限
  1.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审批业务,暂不对外承诺审批期限。
  2.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来华专家进口的自用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3.已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业务,审批期限为5个工作日。
  (二)业务流程
  1.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的免税审批流程:
  ①纳税人递交《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②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车购办)在审批表的右上方加盖“免税受理”章,并填写“接收人”及“接收日期”,第二联(红色)退还纳税人→③车购办签署“符合免税条件,同意上报”或“不符合免税条件”等初审意见,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④市局流转税管理部门签署审批意见,上报总局流转税司终审→⑤审批结果为“不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批复书》给纳税人(见附件);审批结果为“同意”的,由车购办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给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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