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主管部门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州(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三)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一律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除省级统购统配外,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五、公开招标的限额
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云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项目及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
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1 货物类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含轿车、越野车、客车
A1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 计算机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速印机
A1205 传真机
A1206 扫描仪
A1207 碎纸机
A1208 网络设备 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A13 一般设备
A1301 电视机
A1302 电冰箱
A1303 吸尘器
A1304 空气调节设备
A1305 锅炉设备
A1306 电梯
A1307 发电机
A1308 印刷设备
A1309 摄影、摄像设备
A1310 办公家具
A1311 建筑装饰材料
A1312 变配电设备
A1313 通讯和监测设备 涉密项目除外
A1314 监控设备 涉密项目除外
A1315 环保设施和设备
A1316 体育设备
A1317 消防设备
A1318 文艺设备
A1319 公务制服 特殊项目除外
A1320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A2 工程类
A21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A22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A3 服务类
A31 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
A32 机动车辆的定点保险
A33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A34 会议服务 单次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
A35 印刷,批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A36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A37 非生产性的绿化、环保工程项目
A38 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A39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