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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相关程序组织集中采购。主管部门既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特殊项目采购
  (一)属突发事件急需的或特殊的专用设备、物资,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以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州(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三)中央各部委统一招标确定的采购项目,一律按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除省级统购统配外,一律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当地政府采购。

  五、公开招标的限额

  货物类50万元及以上、工程类10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50万元及以上。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六、本目录的修订

  本目录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修订,由云南省财政厅另行公布。各州(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本目录项目及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报云南省财政厅备案。

  七、本目录及相关标准

  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八、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号  品目名称                   备注
A1   货物类 
A11   交通运输设备 
A1101  公务用机动车辆            含轿车、越野车、客车 

A1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1201  计算机 
A1202  打印机 
A1203  复印机 
A1204  速印机 
A1205  传真机 
A1206  扫描仪 
A1207  碎纸机 
A1208  网络设备               含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 

A13   一般设备 
A1301  电视机 
A1302  电冰箱 
A1303  吸尘器 
A1304  空气调节设备 
A1305  锅炉设备 
A1306  电梯 
A1307  发电机 
A1308  印刷设备 
A1309  摄影、摄像设备 
A1310  办公家具 
A1311  建筑装饰材料 
A1312  变配电设备 
A1313  通讯和监测设备            涉密项目除外 
A1314  监控设备               涉密项目除外 
A1315  环保设施和设备 
A1316  体育设备 
A1317  消防设备 
A1318  文艺设备 
A1319  公务制服                特殊项目除外 
A1320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A2   工程类 
A21   建筑物的修缮和装饰项目 
A22   建筑物的新扩改建和安装项目 

A3   服务类 
A31   机动车辆的定点维修 
A32   机动车辆的定点保险 
A33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 
A34   会议服务                单次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 
A35   印刷,批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A36   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A37   非生产性的绿化、环保工程项目 
A38   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A39   其他有要求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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