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206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精神,加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力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
云南省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云政发[2005]113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省政府对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具体工作由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州、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商务厅、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被考核单位承担的食品安全职责,结合实际工作,制订考核工作方案和评分标准。
(二)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分为政府考核和部门考核。对州、市人民政府的考核包括: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监管保障情况、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经费保障及宣传教育、省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部门的考核分为综合部分和技术指标两部分。综合部分包括组织领导、制度建设、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内容;技术指标根据部门职能对其职责范围内的重要技术指标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原则
(一)求真务实,考核标准科学规范。
(二)权责明确,促进工作全面开展。
(三)宣传与教育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