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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有关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银监办发[2003]19号 2003年10月21日)


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近年来,上海市农村信用社先后开办了银行卡、代理保险、代收代缴公用事业费,代理广发卡、网上支付及网上转账、保函等中间业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市农信社中间业务的开展,规范对农信社中间业务的监管,现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并结合上海市辖内农信社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规范农信社中间业务的准入管理。
  (一)按照《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精神,农村信用社开展票据承兑类中间业务、开出信用证类中间业务、担保类中间业务、贷款承诺类中间业务实行备案制;农村信用社开展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类中间业务、代理资金清算类中间业务、代理其他银行银行卡的收单业务类中间业务实行报告制。
  (二)农信社申请开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未列出的中间业务品种,按照审批程序报银监局审查。
  (三)农信社申请开办其他需要审批或备案的中间业务品种,应按照《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农信社开办的不需要审批和备案的中间业务品种,须在开办业务后10个工作日内由市联社向银监会上海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开展中间业务的收费行为。
  你联社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坚持合理收费。对于中间业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农信社收费必须严格限定在政府规定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内,不得擅自变更。对于中间业务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各区(县)联社根据业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制定辖内农信社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联社统一向我局报告后,在辖内农信社营业场所公告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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