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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整治内容、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内容。着力整治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
  (二)整治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的生产加工企业。
  (三)整治重点。整治的重点产品是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尤其是粮肉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等品种,以及酱油、醋、冷冻饮品、米线、饵丝等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各州、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一种或几种具有行业性或区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开展重点整治。
  四、工作任务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设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质监局、省经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协调全省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督办重大案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
  各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逐级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方案,统一组织领导和实施,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逐级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并把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各级的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必需的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等基层行政组织负责做好各自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工作,应至少设立一名质量监督员,村一级设立一名质量协管员,落实监管责任,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分片式定责制监管,并负责与辖区内的企业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并对企业承诺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等部门通报辖区内企业的生产加工情况。对出现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并被国家、省新闻媒体曝光,对本辖区内生产加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庇护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质监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这次整治活动的具体工作,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这次整治活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行为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注销、吊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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