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外资银行开办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4]389号 2004年10月11日)
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外资银行开办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的通知》(银监通[2004]84号)的有关精神,为保障外资银行依法开办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的规定,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托管业务属于“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外资银行如开办此项业务,应根据
《条例》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第
四十八条规定向银监会提出申请。银监会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银监会将按照
《细则》第
九条规定的审慎性条件,对外资银行开办该项托管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