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步:集中执法管理阶段(8月1日至9月31日)
(一)市、区两级联合执法队伍开展全面执法管理,在继续加强主次交通干道和交通枢纽、城市广场等重点区域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分块整顿、逐个规范的方式,整顿和规范各批发市场、商贸市场区域以及小区、支路等,对停驶、停运车辆采取严格的执法管理措施;保留的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及驾驶人违反行业使用规范的,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扣留牌证和车辆,由行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作出处理,直至取消保留资格;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作出处理。
(二)8月31日前,市城管局完成市政公用事业、环卫人力三轮车的统一标识、封闭式外观和车型改造工作,会同市公安局完成牌证换发工作;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餐厨垃圾回收车参照环卫车辆进行改造。
(三)8月31日前,市贸易局完成菜运人力三轮车及送奶车的统一标识、封闭式外观和车型改造,会同市公安局完成牌证换发工作,其中菜运人力三轮车分蔬菜基地运输和市场运输两种,在外观标识上严格区别;会同各区对保留的便民早餐车辆改成统一外观、尺寸、一体化的专用餐饮工具(不纳入车辆管理);
(四)市法制办协调有关部门完成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
第三步:规范管理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一)10月31日前,市供销社完成再生资源回收人力三轮车的统一标识、封闭式外观和车型改造,市公安局完成牌证换发工作。
(二)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根据职能分工,继续加大执法管理,做到逢违必查,防止反弹。
四、管理规范
(一)摩托车
1.保留的摩托车必须是骑式或侧三轮车型,并按期参加年度检验且使用年限未达到8年(报废年限)。
2.车辆仅供执法和执行公务人员在执法和执行公务时使用。非执法和执行公务不得上路行驶。
3.驾驶员及乘坐人员应当着本行业(单位)制式服装。无统一制式服装的,应当在外装明显处佩带执法(工作)证件。
4.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礼让、安全行车,不随意乱停乱放。
5.车辆不得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达到报废年限的,应当按规定报废。
(二)市政公用事业人力三轮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