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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六)市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人力三轮车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七)市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或改装的残疾人专用车、人力三轮车的行为。
  (八)市质监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拼装、生产残疾人专用车和人力三轮车的行为。
  (九)市监察局负责对保留车辆的使用监察,对行业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的效能监察。
  (十)市法制办负责修订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法制检查和监督。
  (十一)鄞州、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和市科技园区管委会、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监督保留车辆单位及相关企业按照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加强对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三、工作步骤
  按照统一组织与分块实施相结合、路面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工作具体分三步走:
  第一步:劝导规范阶段(7月16日至31日)
  (一)7月16日起,市系列行动协调小组执法指导组实行集中办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市公安局、交通局、城管局、信访局各抽调1名同志进驻(办公地点设在市政府内);市工商局、质监局、贸易局、供销社、残联作为非常驻单位,落实1名联络人员,参与执法指导组的相关工作。各区系列行动领导小组执法指导组抽调各部门人员实行集中办公。
  (二)在市、区两级系列行动协调小组执法指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和各区分别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对主次交通干道和交通枢纽、城市广场等重点区域进行管理和规范,除对残疾人专用车、客运人力三轮车以及非市区摩托车实行严格执法外,对其他进入封闭区域的车辆进行宣传和劝返,严格控制停驶、停运车辆进入主次交通干道、交通枢纽、城市广场等。
  (三)市公安局对要求保留的摩托车进行核对,确定保留的单位和车辆数,重新核发专用号段牌照(公安警用车辆仍使用原警用牌照),按行业统一车身颜色并喷制(粘贴)明显的执法标志(行业标识)。对需要增加保留范围以外摩托车的,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各行业管理部门制定保留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工作规范和过渡办法,向保留的人力三轮车发放过渡用途标识;确定保留的数量,并将保留的车辆清册及车辆外观式样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分配车辆资源,配合各区落实保留车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五)鄞州、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落实保留车辆的企业和人员,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从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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