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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5]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巩固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成果,规范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经市政府领导同意,
  现将《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宁波市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中心城区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健全管理规范,完善管理法规,根据《宁波市缓解中心城区“出行难”改善交通环境系列行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制订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管理范围
  世纪大道--环城北路--新星路--机场路--启运路--杭甬高速公路--过奉化江沿鄞州与江东两区行政分界线--世纪大道及上述道路形成的封闭区域。
  二、职责分工
  (一)市缓解“出行难”系列行动协调小组执法指导组负责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规范保留车辆,依法查处违法车辆;负责系列行动执法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指导各区系列行动执法指导组开展综合执法管理工作。
  (二)市公安局负责对保留的执法公务及邮政、电信行业特种用途摩托车(以下简称摩托车)进行核对,按总量控制要求确定保留的单位和车辆数,重新核发牌证;对保留的人力三轮车进行核对并重新核发牌证(除大型市场内部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及便民早餐车外);加强路面执法管理,保障保留摩托车、人力三轮车的有序运行。
  (三)市城管局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环卫、餐厨垃圾回收人力三轮车的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行业内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加强路面执法,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市交通局负责查处非法运营行为,加强路面执法,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市贸易局负责菜运、送奶、大型市场内部货物配送人力三轮车及便民早餐车的行业管理和车辆资源配置,制订车辆使用和从业人员规范;统一行业内保留车辆的外观、车型,核发用途标识;对各市场运输人力三轮车进行监督和检查;配合各区和有关部门做好保留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劝导无牌无证车辆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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