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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三、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政策保障
  落实社区卫生服务经济扶持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预防保健人员经费按每万人配备3人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现在职人员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对今后新增人员要严格按编制核定,合理补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会举办)的公共卫生业务经费,按每年每服务人口(以常住人口计)不低于8元标准投入,并逐年增加,至2007年不低于1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费用按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费标准执行。
  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政府举办的现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用房由县(市)、区政府统筹安排,3年内解决;新建居民住宅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用房纳入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具体方案由市建委牵头,卫生、民政、发改、财政、规划等部门负责制订。
  完善医保政策。要将具备定点条件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城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符合医保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逐步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自负比例,具体方案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制订。
  四、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领导
  把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满足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着力解决群众“就医难”问题的重要任务,是促进经济社会联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平安宁波”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此,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政府卫生工作的主要职能,列入政府目标考核,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各相关部门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协调会议制度,由卫生部门牵头,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协调会议,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共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行业管理,严格机构、人员和技术的准入,制订科学规范的等级标准,组织实施评价和考核,总结推广工作经验,促进规范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社区卫生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社区卫生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补偿机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正常开展;建设规划部门在新建和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必须把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公建配套设施,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业务用房标准予以规划配套;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制定向社区卫生服务倾斜的医保政策,促进社区卫生服务资源的有效利用;人事编制部门要根据配置标准,重新核定岗位编制,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才引进、培养、职称评定、人员待遇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引导优秀卫技人员到社区工作;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列入社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从政策和经济上支持开展帮困助医。价格管理部门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价格体系,规范社区卫生服务项目的名称、服务内容,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市场监管,协助卫生部门建立统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采购供应渠道,按有关标准建设“合格药房”,保证药品质量;教育部门要积极发展全科医学学历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培养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计生部门和残联等组织要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平台,给予必要投入,共同促进计生指导、残疾康复工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开展;各城区街道要成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组织,协调和实施辖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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