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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3]102号 2003年12月16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不断扩大,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商业银行基层网点在开办代理保险业务之初,忽略了对代理网点在业务合规性等方面的管理,一些商业银行采取招投标方式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在银行柜面销售保险,有的代理网点对代理产品的推介宣传不规范、不到位,引起一些客户的误解和纠纷,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声誉。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维护商业银行的声誉,确保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在确保做好主营业务的同时,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合规、稳健地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不宜过度宣传、推销代理产品,盲目无序竞争,不能因代理保险业务而忽视自身业务的开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各行应在发展主营业务与代理保险业务之间寻找最佳的结合点。
  二、各商业银行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开办代理保险业务时,应明确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与代理人之间的区别,银行业务人员在对代理产品的推介宣传上应实事求是,说明银行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明确银行仅作为代理的性质,不得将银行产品与保险代理产品进行比较,不得随意夸大对代理产品的宣传。在代理保险产品的宣传内容及有关投保书(单)中应禁止出现“银行”字样,防止不必要的客户纠纷与经营风险,维护商业银行的信誉。
  三、各商业银行应对代理的保险产品实行分类管理。在代理投资分红型人寿保险业务时,应在营业网点设置理财专柜,由专职业务人员统一对外办理业务,银行业务人员不得在银行储蓄柜面直接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更不允许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银行柜面销售保险。目前没有条件设置理财专柜的营业网点应及时进行调整。从2004年1月1日起,没有理财专柜的营业网点一律不得办理投资分红型人寿保险代理业务。
  四、各商业银行应对基层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一是各代理网点不得将代理保险业务指标分解到个人,不得将指标完成情况与个人收入挂钩;二是各分行应统一与保险公司确定手续费率,统一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收入必须入大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将代理保险业务收入以奖金、津贴等形式发放给个人;三是配足、配好业务管理人员,加强对基层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日常管理;四是稽核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基层代理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收入、手续费结算等情况的稽核检查;五是加强对银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银行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各商业银行应认真贯彻执行保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精神,充分认识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健全代理保险业务的各项内控制度,并严格组织执行,确保代理保险业务健康、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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