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关于重申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上海银监办发[2003]50号 2003年11月12日)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市邮政储汇局:
自《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
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126号)、《
关于严格执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152号)、《关于严格执行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活动的通知》(上海银发[2002]654号)等文件下发后,上海市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精神,总体执行情况是好的。但是,据上海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总队近期反映,一些银行营业网点在办理个人存款账户开户时仍存在审核开户人证件不严的问题,以致一些犯罪分子利用伪造身份证件开户,并使用这些账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恐吓敲诈等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为将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落到实处,有效打击和预防刑事犯罪活动,确保上海金融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金融机构在办理开户手续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开户人的申请资料,要求申请开户人详尽填写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
二、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配备公安机关认可的身份证验证仪;对于已配备身份证验证仪的营业网点,柜台人员在审核开户人申请资料时,要使用身份证验证仪鉴别身份证件的真伪。
三、各金融机构应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技能,对临柜人员进行个人存款账户开户以及识别身份证件真伪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将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