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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银办发[2003]4号 2003年1月8日)


福州、宁波市、厦门市中心支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根据我分行2002年4月27日下发的《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上海银发[2002]270号)的要求,各外资银行应当遵照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执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2]893号)的精神,考虑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经请示我总行,允许外资银行比照中资银行的做法,在执行时可分年逐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最晚不超过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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