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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授信业务合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外资金融机构与担保公司授信业务合作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4]358号 2004年9月2日)


上海市各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
  近年来,本市商业银行与商业性担保公司在公司和个人授信业务方面的合作发展迅速,对推动小额贷款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为此,我局近日对我市担保公司发展现状以及各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授信业务的合作情况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看,我市担保公司特别是一些由企业、企业与自然人或自然人出资组建的商业性担保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需要引起有关银行的重视。
  一是业务开展不够规范。一些担保公司虽然在硬件上达到了设立条件,但在软件上却缺乏开办该项业务的知识、经验和人才;一些担保公司经营范围还涉及实业投资、国内贸易、资产经营管理等,不利于专业化经营管理,也不利于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是资本金不实,盲目对外投资。一些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看似很大,但资本金的真实性存在问题;一些担保公司由于热衷于对外投资,对外投资额已接近其资本额,担保不实。
  三是风险准备提取不足或未提,抗风险能力偏弱。大部分担保公司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估计不足,未建立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风险准备提取不足或未提,抗风险能力明显偏弱。
  四是对单笔贷款或单户企业的担保金额过大,有的已接近或超过其自身的资本金。同时担保能力不足的问题也较突出。个别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责任余额已超过其自身实收资本的5—10倍。
  五是内控制度不健全,经营乏力。大部分担保公司未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内控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对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反担保措施、资信评级、报表审计、信息公开等未作明确的规定;业务操作不规范,人员素质低,内部管理薄弱,缺乏自我发展的后劲。
  六是违章操作,潜在风险较大。表现为一些担保公司利用熟悉银行贷款条件和内部操作规程等条件,帮助企业造假骗贷,自己则从中牟利;一些担保公司营销人员为完成考核指标,一般会提高企业担保额度,造成企业第一还款来源不足;一些担保公司存入银行的保证金有相当部分来源于企业贷款,造成银行贷款用途不实或被挪用;一些担保公司在业务经营中通过收取一定的介绍费用,充当了中小企业的融资中介,或签定排他性合作协议降低收费,争揽客户,进行不当融资;还有一些担保公司甚至以担保业务为幌子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使担保公司成为融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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