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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资商业银行与担保公司授信业务合作的通知

  针对本市担保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各中资商业银行(农信社)与担保公司授信业务的合作,防范和规避可能出现的信贷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查担保公司的资质。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应认真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要求,在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时,加强对担保公司的资质审查。各行社应指定专业部门对各类担保公司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等严格审查把关,并对其进行内部统一授信。要通过信贷登记系统等各种渠道查询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及业务开展情况,对单笔贷款或单户企业的担保金额过大,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与其自身实收资本相比倍数过高,风险比较集中的担保公司,应审慎合作或不予合作,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
  二、增强风险意识,防范担保风险。担保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为借款人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司,属高风险行业。各行(社)应增强对担保公司潜在风险的认识,督促已合作的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提取制度,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专户存入银行,用于担保赔付。防止个别担保公司与企业勾结串通、联合骗贷,防止担保公司违规从事非担保信用业务或以担保业务为幌子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成为其关联企业的融资平台。
  三、加强对基层行社与担保公司间的业务合作管理。各商业银行市分行、上海银行、市农信联社应主动梳理与合作担保公司的情况,要求担保公司按月报送财务报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一步摸清其资金实力、运作和管理模式,及时了解各基层行社与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加强对存量贷款的管理,确保贷款安全,防范潜在风险。
  四、规范经营,稳健发展。各行社在与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中,应遵循合规、稳健经营的原则,不得与担保公司签订排他性的合作协议,使其采取降低收费标准,达到争揽客户的目的。
  五、加强信息沟通,建立“黑名单”制度。各行社之间应加强担保公司有关情况的沟通,防止由于交易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在业务开展中,如发现担保公司有涉及违规经营或不能履行担保义务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局和银行同业公会,由银行同业公会建立相应的“黑名单”制度,及时通报各行(社),避免产生交易风险。我局也将建议市有关部门及时将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告知商业银行(农信社),各商业银行(农信社)可据此适时进行合作伙伴的调整和选择,防止不实担保带来的授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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