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4]275号 2004年7月2日)
各政策性银行上海(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
近年来,城市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包括小城镇建设贷款、老城市改造贷款及开发区建设贷款等)增长迅速,对于推动我国城市化进程、扩大就业等起到了积极作用,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部分银行在发放此类贷款时,对相关担保主体、承贷主体以及相关抵押权益可能形成现金流的评估和把握缺少经验,致使部分银行贷款面临较大法律风险、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为切实防范风险,全面、准确、积极地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精神,特别提示如下:
一、密切关注由于政策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在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时,应密切关注宏观经济政策变化对银行贷款的影响,认真研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土地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掌握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关注和监测政策变化对贷款风险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二、确保贷款项目合法、合规。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项目,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依法审查贷款担保主体、承贷主体的资格与履约能力,切实防范此类贷款的法律风险。应依法严格审查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担保主体的合法性,严格审核企业实际担保能力,以及出现风险后担保主体或担保资产的可执行性,防止担保虚置,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
四、准确评估权利质押或资产抵押的实际可实现价值,关注土地价格的周期性变化。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主要是以土地储备公司(中心)土地使用权质押,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为未来还款保障。由于土地储备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缺陷造成土地真实价值被过分高估,或采用协议出让、低价出让的方式处理储备土地,使得地价不确定因素增多等情况,都可能使未来土地出让所产生的收益和现金流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银行贷款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应予以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