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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上述会议精神及银监会有关工作要求,切实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搞好金融服务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建立起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结构合理、风险可控的信贷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有关工作提出指导意见,请各商业银行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10月21日召开的“加大金融服务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座谈会”精神及银监会有关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工作要求,切实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搞好金融服务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建立起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结构合理、风险可控的信贷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做好本市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应对以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一)支持为重点行业、主体企业或重点项目配套的生产型、服务型、贸易型企业。包括为世界500强在沪企业提供辅助配套产品及原材料、零配件的中小企业;为本市六大支柱产业及为本市重大工程项目及本行优质客户等进行配套或服务的中小企业;为国家及上海市级工业园区提供配套产品和服务的中小企业;享受本市各区县政策扶持,支持在区域经济中具有“一业特强”地位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贸易服务型中小企业。包括出口稳定、退税良好、效益较好,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中小型外贸企业。上海新一轮发展中重点支持的现代服务型中小企业,包括信息服务、现代物流、会展旅游、审计及信用服务机构,以及投资背景和经营管理良好的服务类、生产类外商投资企业。
  (三)支持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类中小企业。包括技术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转化为生产力,且符合上海“科教兴市”产业方向、销售稳定的科技加工型企业,获得国家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上海市科委技改基金补贴、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低息贷款或财政部贷款补贴的、效益良好的中小企业。
  (四)对国家明令禁止的发展行业的中小企业,商业银行不予支持,并予信贷退出。包括已有先进工艺或技术替代,但仍在采用旧工艺、旧技术生产的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差无市场销路、环境污染严重、材料能耗高、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企业。投资类和无开发项目的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有重大经济纠纷乃至涉嫌犯罪的中小企业,拖欠银行贷款、利息,有偷盗税或骗汇和虚报财务信息的中小企业。
  二、商业银行做好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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