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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二手房贷款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规范二手房贷款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银监发[2004]215号 2004年5月24日)


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上海市各外资银行:
  近年来,上海市二手房交易持续活跃,各商业银行(含农信社)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相应得到发展。2003年起,部分商业银行根据房产中介公司的要求,以按揭贷款金额一定比例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费用,付费名目各异、形式多样,比例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一些商业银行在与房产中介公司合作过程中因中介公司承担了部分贷前调查的辅助工作而放松了对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的管理。鉴于目前二手房交易市场存在的诸多不规范,给商业银行经营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二手房按揭贷款业务,防范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风险,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下监管意见:
  一、各商业银行在选择房产中介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时,应当注重审查房产中介公司的资质,各商业银行内部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明确与之合作的房产中介公司的资质标准,提供二手房贷款担保的房产中介公司应当具有与之相应的担保能力。建议各商业银行对辖属分支机构拟合作的房产中介公司统一资质标准,并制定规范的合作协议文本。
  二、房产中介公司因提供贷款资源、信息、贷前资料收集等服务,商业银行可按其责任、义务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但支付的费用不得与贷款金额挂钩。各商业银行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费用,应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操作制度,规范操作行为。
  三、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二手房贷款管理,不能因房产中介公司提供部分贷前调查服务而放松贷款管理,放弃审贷责任。特别是在房地产价值评估和房产登记、资料和交易真实性审核及贷后资金管理等各个环节应严格执行贷款操作程序,要处理好信贷主体与房产中介公司的代理关系,不得推卸商业银行自身应承担的职责,切实避免交易风险和操作风险。
  四、各商业银行办理二手房贷款业务时,应注意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客户接受各种中介收费服务,同时要做好贷款人相关资料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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