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续进行非现场监测。通过下发监管意见,要求二类银行对薄弱环节进行整改,制定整改计划并付诸实施,持续评估其该环节的改进状况,定期、不定期要求商业银行提交相关情况的报告。
(二)开展对重点领域的现场检查。视情况组织对二类银行薄弱环节的专项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要求银行及时进行整改。对于二类银行,一般每3年安排一次全面现场检查,除普查外,每年专项现场检查次数不超过两次。
(三)规范市场准入审核。根据银监会确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对二类银行的新设同城机构网点申请,按现行法规、结合银行实际管理能力予以审核。对于其总行授权新开办的业务,坚持内控先行的原则,对新业务的内控制度进行严格评估。
三、三类银行的监管
对于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估及监管分类的方案》评为三类(关注类机构)的银行,应适当加强对其的非现场分析与现场检查,督促商业银行加强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改进财务状况:
(一)加强非现场监测。定期要求商业银行提交经营运行态势的报告,不定期开展对银行风险领域的专项调查,按季开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指标和重大事件的风险评估分析。
(二)加强现场检查。开展对三类机构风险领域的专项现场检查,一般每两年对三类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三类机构的专项现场检查视需要进行,不限制次数。
(三)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按照银监会确定的市场准入标准,对评分靠近上限的三类银行的新设同城机构网点按现行法规严格审批。对于评分靠近下限的三类机构,应先作出机构设立评估报告后,按现行法规严格审批。对于三类机构由其总行授权新开办的业务,坚持内控先行的原则,对新业务的内控制度进行严格评估。
四、四类银行的监管
对于按照《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估及监管分类的方案》评为四类(有问题机构)的银行,应密切关注其经营态势,提高现场检查频率,督促其加大经营调整力度,降低风险:
(一)密切关注银行的经营状况。要求四类机构定期提交经营情况的报告,不定期开展对高风险领域的专项调查,按季开展对银行的非现场风险分析,并视情况约见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对于四类银行,监管员每季应至少到银行开展两次以上调查。
(二)提高现场检查频率。每年度将四类银行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银行,增加对其现场检查项目的数量。对于四类银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并视情况开展对银行的专项现场检查。
(三)采取行政性监管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或业务开展不稳健的四类机构,将采取行政性监管措施,限制其机构准入和新业务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