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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税局等部门《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各地根据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需要,对税控发票可实行即时刮奖、定期摇奖、违章举报查处等奖励办法,鼓励消费者在购物时主动索要发票,所需奖励资金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要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与建账建制有机结合起来。对已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要督促其建账核算,实行查账征收;对已使用税控收款机、不能如实提供应税收入的用户,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按相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或定期定额方式,从严管理。
  (六)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负责监督管理。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收款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交或者少缴税款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推行税控收款机是“科技兴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加强税收征管、保障税收收入的有效措施。通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既可强化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内部核算和管理水平,又可为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提供可靠依据,减少因管理不善和人为因素造成的税收“跑、冒、滴、漏”,为纳税人创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各级税务机关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相应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国税、地税、财政、质量监督和信息产业等部门参加的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推广应用实施办法,指导、管理、监督本地区的推广应用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并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纳入日常征管考核范围。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在推广应用各阶段,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内部网络、刊物、影视听工具、宣传栏、板报墙报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行应用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密切部门协作。在推广应用工作中,各级国税、地税、财政、质量监督和信息产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分工,密切协作,互通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工作中的各种问题,确保推行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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