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推行实施阶段(2006年7月至 2007年12月)。国税系统负责全区从事商业零售的12300户增值税纳税人的推广应用工作;地税系统负责已分设地税局的县、区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的4300户纳税人的推广应用工作。银川市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步骤稳步实施,其它地区要积极做好准备,待条件成熟后,精心制定本地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批准后逐步推行。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税务管理人员和用户的培训工作,做好税控收款机使用前的软件、硬件配置及税控收款机的管理和税控数据应用。
第四阶段;全面推行完善阶段(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在全区所有适用纳税人(包括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实施税控改造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大型饭店以及连锁店、城市客运出租车)中,全面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已推广应用的,要以巩固、提高为重点,充分发挥税控收款机的管理效能。
六、优惠政策及配套措施
(一)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由用户承担。为减轻用户负担,鼓励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对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给予税收优惠,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准予在该纳税人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所发生的增值税税额,允许其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对税控收款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按固定资产管理,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购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二)为做好IC卡申报缴税工作,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第一年可采取原申报方式与税控IC卡申报并行的方式申报缴税;对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经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审定后应及时转入单一税控卡申报方式缴税。
(三)对已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要取消手工发票供应,全部采用税控收款机开具税控发票,用户在维修、停电等特殊情况下,如有经营业务发生,应如实记载所经营业务的基本内容,待税控收款机正常使用后补开税控发票。对销售收入达不到安装标准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可在其核定的申报期内,按其定额供给相应的限额发票,对超过供应量购买发票的用户应及时调整征税定额;对销售收入达到安装标准的应及时安装税控收款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