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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税局等部门《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全区税控专用发票的印制分别由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批。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式样、规格、联次、鉴别方法及使用规定,由自治区国税局和地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另行制定。
  (四)用户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一并报送税控收款机IC卡记录的经营数据及相关资料。
  (五)用户税控收款机发生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用户申报的计税数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 (县、区局)有权从严核定其应纳税额:
  1.未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的;
  2.不如实录入销售或经营数据的;
  3.税控收款机出现故障不及时通知的;
  4.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的;
  5.擅自拆卸、改动和破坏税控收款机的。
  (七)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备案。维修期间,用户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如一时不能修复,维修方应及时给用户提供备用机,待修复后由维修方负责将备用机的经营记录和维修记录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用户对维修服务如不满意,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反映。
  (八)用户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九)在我区销售、使用税控收款机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主管税务、质量监督、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五、实施步骤
  我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政府推广,税务为主,统一招标,分布覆盖,稳妥推进。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纳税人的特点,采取先易后难,先经济发达地区、后经济欠发达地区,逐步推行。银川地区力争3年左右、其他地区力争5年左右基本普及使用税控收款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力争提前完成推广工作。
  推广应用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5年9月至2005年 12月)。各级税务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学习相关文件,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二是对适合推行的行业及用户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试点用户,要逐户调查登记并征求有关部门和纳税人意见,确定分期分批推行的行业范围及用户数量。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对税控收款机进行选型招标,准备全系统管理需要的硬件网络设备,在选定的试点单位安装相关设备和调试管理软件,与税收征管软件整合衔接。四是对从事税控收款机推行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专业技术培训。五是在全面、广泛地宣传工作基础上,重点在银川市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引导工作,让全社会尤其是广大纳税人全面了解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大意义、方法,步骤及使用等。
  第二阶段:试点阶段(2006年1月至2006年 6月)。我区先在银川市(不含永宁县、贺兰县和灵武市)开展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试点工作。国税系统在银川市兴庆区、金风区、西夏区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局管理的装饰材料492户、医药销售146户和眼镜销售51户纳税人中进行试点推行;地税系统在银川市上述地区各局管理的餐饮业4270户、娱乐业341户、住宿业379户、其他服务业5752户纳税人中进行试点推行。以上试点地区各税务局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组织已确定的试点用户在中标生产企业中,根据所需数量选购适用税控收款机,并督促生产企业、代理商或指定售后服务单位,按公告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安装、调试、培训、维修等服务。各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对已购置的税控收款机要注册登记,并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研制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对用户选定的税控收款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对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及时反馈上报,为逐步推广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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