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选择中标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含代理商)拟定为3家。中标企业产品的销售方式由企业自行确定,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需要销售代理的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代理商,同时报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备案。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
(二)中标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与用户和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和售后服务协议,产品销售合同要对其销售的产品和售后服务以及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以确保产品及时供应和售后高效服务。
中标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当在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前,做好产品性能宣传与介绍,以便用户了解产品、选择产品。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后,生产企业或由其指定售后服务网点,要按事先公告的服务承诺,向用户提供免费培训以及安装、调试、维修等各项服务。
(三)用户有权在中标企业中自行选择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
(四)跨区域经营的用户可在一地集中购置,并向购置地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申请购置证明,送达用户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县、区局)备案,也可由其分支机构就地购置。
(五)生产企业或代理商的售后服务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在其销售税控收款机的地区设立售后服务网点,负责机器的安装、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工作。
2.生产企业应对售后技术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核发《税控收款机安装维修服务证》,并将售后服务网点和人员情况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3.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售后服务网点接到用户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及时、高效的维修服务。
4.售后技术服务人员在进行安装、维修时,应填写《税控收款机档案手册》和《税控收款机维修记录表》,准确记录税控收款机的安装、维修、故障原因和零部件更换等情况,并由用户和售后技术服务人员签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四、使用管理
(一)税控收款机使用前,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要根据各自业务需要,统一准备相关系统环境,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后台管理软件),对用户购置的税控收款机和用户卡登记并进行初始化。
(二)用户在经营过程中,不论以现金或非现金方式收取款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都必须通过税控收款机如实录入经营数据,同时开具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 (以下简称税控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