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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税局等部门《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推广范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应用要求,我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为: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1.国税系统推广应用范围: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共约17500户,其中从事商业零售的纳税人约13000户;未分设地税局的县(区)的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纳税人4492户(其中约4136辆城市出租车)。在银川市试点的纳税人689户,其中:装饰材料492户、医药销售146户、眼镜销售51户。
  2.地税系统推广应用范围: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且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及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约25000户(其中约 10000辆城市出租车)。在银川市试点的纳税人约 10700多户(不含约4600辆城市出租车),其中:饮食业4270户、娱乐业341户、住宿业379户、其他服务业5752户。对交通运输业中从事城市客运出租车业务的,按客运出租车的营运数辆,推广应用出租车税控计价器。
  3.实施税控改造范围:凡使用POS系统、 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大型饭店以及连锁店,鉴于其核算相对健全,而且系统建设投资成本偏高,不宜立即全部更换成税控收款机,待国家相关标准出台后再实施税控改造。
  (二)推广标准
  1.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
  2.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且办理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月经营额达到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
  3.自各地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启动之日起(试点期间除外),凡在当地新办理税务登记且属于推广范围之内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时,也应按本方案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4.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除在规定的行业和范围中推广应用税控机具外,可以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对其他行业中适合使用税控机具的纳税人推广应用税控机具。
  5.对达不到上述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县、区局)界定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不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不按规定正确记载、计算应税收入的;定期定额户经营收入超过核定定额20%以上不主动申报的;发票使用量较大的。
  三、选型招标、购置及售后服务
  (一)为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根据我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需要,本着统一标准、方便管理和保证售后服务的原则,全区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工作,由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地税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范本》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需求,并由自治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招标规定统一组织,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各地不得自行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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