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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税局等部门《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国税局等部门《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34号 2005年12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信息产业办公室、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
(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信息产业办公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确保全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知》(宁政办发[2005]18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推进税控收款机在我区的推广应用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联合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税控收款机的选型招标;遵照有关规定负责试点推行、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联合办公室组成人员如下:
  办公室主任:乔占平 王静波
  办公室成员:张树栋 张俊红 赵培春
        赵春杰 朱华成 冯永东
        赵 沛 马百川
  二、推广范围和标准
  我区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分别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自治区地税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未分设地税局的县(区)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由自治区国税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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