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快速报告制度》的通知

  (1)风险发生社在风险发生时应立即向管辖区(县)联社快速上报风险发生情况。属支付风险的应即时上报,其他风险应于当日营业时间结束前报达区(县)联社;
  (2)区(县)联社在接到信用社风险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上海银监局和市联社。属支付风险应于当日即时上报,其他风险于次日9:00前上报。市联社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应于次日报告;
  (3)在风险事件未完全平息之前,区(县)联社仍必须按风险报告形式向银监局定期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如涉及挤提事件的应每天上报进展情况,其他风险应每10天上报进展情况;
  (4)各区(县)联社应于当季上报监管部门的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中如实反映辖内农村信用社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所有风险处置及人员处理情况。
  四、报告内容
  1.风险情况说明:如发生涉及挤提等重大突发事件,应说明挤提发生时间、地点、参与挤提的人数、被挤提的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风险蔓延情况;
  2.已采取及拟采取的防范、化解和处置风险的措施:如发生涉及挤提等重大突发事件,还应包括当地政府在事态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事态发展的预测等;
  3.需请示批准实行的化险措施或需监管局及市联社决定的重大问题等。
  五、报告方式
  1.采用一事一报的形式;
  2.报告方式可以是传真、电话、寄送书面报告、指派专人登门汇报等,利用非书面的汇报方式汇报后,需及时补报正式书面材料。
  六、报告处理
  1.风险发生地农村信用联社应对辖内发生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建立风险档案,并做到一社一档;
  2.各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应指定专人负责金融风险的快速报告工作,风险报告需经信用社和联社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上报;
  3.在所报告的金融风险事件平息后,风险发生地农村信用联社应对处置过程进行小结,并形成完整风险处置报告报上海银监局;
  七、各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对发生的金融风险未按以上时间和程序要求及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真实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不当,给农村信用社造成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