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快速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海银办发[2003]343号 2003年8月22日)
上海市农村信用联社、各区(县)农村信用联社:
为快速掌握和有效处置农村信用社的突发性金融风险,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快速报告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一、上海市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快速报告制度
二、上海市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快速报告表
附件一
上海市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快速报告制度
为全面、快速地掌握上海市农村信用社金融风险状况,及时防范、化解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对象
上海市各区(县)联社及上海市联社。
二、报告范围
1.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出现异常提取存款、挤提存款和其他原因致使债务无法及时清偿等问题;
2.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因违法、违规经营或其他原因等导致存款大幅度下降而可能诱发支付困难的;
3.农村信用社及联社的信贷、资金等资产业务和非信贷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等发生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损失;
4.农村信用社及联社新发生或新发现违规经营、违规担保、违规拆借的情况;
5.因违法违纪违规造成农村信用社及联社负责人外逃、出走或被司法机关治安处分、拘留或逮捕的;
6.农村信用社及联社各类违纪违规案件或“三防一保”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
7.农村信用社及联社主要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2个工作日内难以恢复而影响柜面业务的;
8.其他需上报的风险事件。
三、报告程序
1.发生金融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区(县)联社汇报风险情况;如发生涉及挤提等重大突发事件,还需同时向当地政府部门汇报;
2.接到风险情况汇报后,风险发生地所在的区(县)联社应立即会同有关机构或部门共同协商研究风险处置方案,并以联社名义形成风险报告上报上海市银监局及上海市联社;
3.市联社本级发生报告范围内的风险或接到区县联社风险报告后,应将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及时向上海银监局报告;
4.快速上报的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