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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环境效益良好(2分);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5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45%以上(2分);
  (四)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小于lOO的天数达到 22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四类以上 (2分);
  (五)河、湖、渠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城市特有的风光带(2分);
  (六)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2分);
  (七)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40%以上(2分)。
  七、市政设施(15分)
  (一)燃气普及率70%以上(2分);
  (二)集中供热普及率70%以上(2分);
  (三)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8辆(标台)以上(1.5分);
  (四)公交出行比率不低于15%(1.5分);
  (五)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灯率98%以上、亮灯率98%以上 (2分);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9平方米以上(2分);
  (七)用水普及率85%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 100%(2分);
  (八)道路机械清扫率15%;每万人拥有公厕 4座(2分)。
  备注:自治区园林城区评审
  自治区园林城区的评审参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下列项目不列入自治区园林城区评审范围: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物(植物)多样性规划;
  三、城市大环境绿化;
  四、按城市整体要求的市政建设。

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

  一、组织领导(10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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