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等。
六、评审程序
(一)由自治区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城市进行实地考核(必要时配合以遥感测试),并提出评估意见;
(二)由自治区建设厅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城市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对通过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四)公示结束后,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提出审定结果。
七、命名表彰
对审定通过的城市,由自治区建设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通过的城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城区、县城)”。
八、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自治区园林城市(城区、县城)”实行复查制。由自治区建设厅组织进行复查,每3年复查1次,复查合格的,保留“自治区园林城市 (城区、县城)”称号;对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消“自治区园林城市(城区、县城)”称号。
附件:1.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2.自治区园林县城标准
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10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和《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城市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1.5分);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1.5分);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出丰富经验,具有示范、推动作用(1.5分);
(四)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健全,职能明确,管理到位(1.5分);
(五)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加(1.5分);
(六)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章和制度齐全,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