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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31号 2005年11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自治区建设厅)



  为促进自治区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自治区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区设市城市、市辖区和县城可分别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园林城区和园林县城。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已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事件;
  (四)拟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必须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两年以上。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由市级人民政府直接报自治区建设厅;
  (二)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县级市、城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抄报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三)由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县城进行资格初评,并将初评意见报自治区建设厅;
  (四)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的,先报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二)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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