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231号 2005年11月2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自治区建设厅)
为促进自治区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自治区园林城市的申报与评审工作,根据《
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自治区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自治区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区设市城市、市辖区和县城可分别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园林城区和园林县城。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3年以上;
(二)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已达到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
(三)近3年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事件;
(四)拟申报国家园林城市的,必须获得自治区园林城市称号两年以上。
三、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市,由市级人民政府直接报自治区建设厅;
(二)申报自治区园林县城(县级市、城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抄报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三)由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县城进行资格初评,并将初评意见报自治区建设厅;
(四)申报自治区园林城区的,先报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提出上报意见。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二)市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