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财务部门对销案报告和销案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董事会会议核准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核准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企业内部核准权限,需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的,应当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确认。
(六)根据企业会议纪要、上级企业(单位)核准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报送财务决算时向省国资委同时报备账销案存资产清理情况表(格式附后)及年度账销案存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清理、追索情况;
(二)企业对于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的账务处理情况;
(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本年度的销案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情况建立专门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行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案资产的基本情况;
(二)销案资产的清理追索情况;
(三)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四)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五)销案资产损失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情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具体清理与追索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及销案工作负监督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集团总部对所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企业集团总部应当认真组织和监督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建立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清理追索力度。
第二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必要的抽查制度,以加强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企业在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国资委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