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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 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应当登记造册,设立备查账,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专项管理。
  第六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账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防止前清后乱;同时应当按照《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力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八条 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清理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接受监督,避免暗箱操作。
  (一)企业指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应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领导和督促。切实做好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中的保密工作,防止故意或在清收过程中泄漏消息,或内外串通而加大账销案存资产的清收难度。
  (二)企业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基础上,可以建立适当的追索奖励制度。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奖励,但可以根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三)企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可以采取按收回金额一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委托方式。委托工作应通过市场公开竞价,不能市场公开竞价的应以多种方案择优比较后确定。
  第九条 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行清理追索,可以采取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序和监管制度。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厂长)办公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单位)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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