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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5]179号)


各省属企业:
  为加强省属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安徽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皖国资评价[2004]63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年终资产清查等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账务上已经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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